《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,為了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,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:
1、使用單位應當購買和使用取得許可的企業生產的電梯,否則將面臨10萬罰款;
2、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注冊登記,否則將面臨3萬罰款;
3、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配備持證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,操作人員,否則將面臨3萬罰款;
4、使用特種設備時,應按照其工作參數正確使用,超過工作參數使用,非承壓類設備作為承壓類設備使用將面臨10萬罰款;
5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,及時消除事故隱患,否則將面臨3萬罰款;6、電梯、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應當委托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,否則將面臨每臺3萬元的罰款;
7、特種設備投入使用過程中,應當按照檢驗周期至少提前一個月申報檢驗,獲得檢驗合格報告后方可繼續使用,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將面臨每臺3萬元罰款;
8、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報廢,不報廢繼續使用將面臨30萬元罰款;
9、叉車、流動式起重機需經交管部門許可后,方可在交通道路上行駛,否則將由交管部門扣押設備,并面臨5千元罰款;
10、被查封、扣押的特種設備,不能擅自動用,否則將面臨10萬元罰款;
11、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電梯,安裝有效的緊急呼救系統,并將維護保養標志、安全警示標志、服務、投訴電話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,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,還應安裝運行監控系統,否則將面臨1萬元罰款;
12、使用15年以上的電梯,應當經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,否則將面臨2萬元罰款;
13、電梯乘客應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,如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而造成他人人身、財產損害或者電梯損壞的,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14、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,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首負責任,積極救治傷員并墊付費用,否則將面臨3萬元罰款;
15、特種設備的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檢驗、檢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。